对未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或者未按照指定地点投送的处罚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7年1月23日南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0月27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买足球的软件修改〈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施工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方案,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投送至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交由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袋装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