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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482/2016-00320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16〕5号
成文日期: 2016-01-22 发布日期: 2016-01-25 有效性: 2017-04-24废止
名称: 市政府买足球的软件印发《海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6-00320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16〕5号
成文日期: 2016-01-22
发布日期: 2016-01-22
有效性: 2017-04-24废止
名称: 市政府买足球的软件印发《海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买足球的软件印发《海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6-01-25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

海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决策部署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二、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发展,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机制,加强社会管理制度、机制、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社会建设,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财政预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规范性文件;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理,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园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部门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研究协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十八、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十九、市政府建立市民代表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制度,市政府召开讨论有关社会管理和重大民生问题的会议,可邀请市民代表列席。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各部门、各镇(园区)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认为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每年年初确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开展执行情况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以市政府名义制发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前应当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一般性文件应当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非规范性文件认定。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备案,通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统一公布后方可施行。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清理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行政权力清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执法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七、实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广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和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市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八章坚持廉洁从政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认真执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江苏省委十项规定”。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

(三)讨论通过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决定;

(六)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镇(园区)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领导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列席会议。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整理成《海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统筹协调安排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和重要活动,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整理成《海门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按照分工和工作需要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一般性的专门问题。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整理成《海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常务会议议题应当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应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一致意见。凡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应提前报市政府批准,邀请镇(园区)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须经市长同意。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系统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通知,不邀请镇(园区)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长批准,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广播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部门、各镇(园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各部门、各镇(园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除重大事项须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外,分管范围内的事务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同志决定。

五十、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长批准,各部门不得向镇(园区)发文,也不得要求镇(园区)报文。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运转办理的每一环节,都要建立登记制度,避免延误。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专项任务,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其他副市长负责协调,相关副市长配合。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凡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政府各部门应同时向市长及分管副市长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合理安排汇报会、座谈会。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镇(园区)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镇(园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接受发给其个人的庆典活动的邀请,凡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庆典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市长外出,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长报告。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海政发[2016]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