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发〔2017〕45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2017年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海门市2017年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燃煤锅炉是我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重要排放源之一,开展燃煤锅炉整治是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大气污染防治、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南通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结合我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2017年底前,全市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燃煤小锅炉、导热油炉90%以上实现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或淘汰。2017年整治重点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100台(其中2016年未完成任务滚动列入2017年计划的锅炉33家),确保2019年底前,全市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全市不得新增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新增燃煤锅炉必须满足燃煤总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2月底前, 环保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全市范围内燃煤锅炉的调查摸底工作,并提出2017年拟整治的燃煤锅炉名单。
2.组织整治。3-4月,市政府将2017年专项整治的燃煤锅炉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区镇,明确进度目标。召开燃煤锅炉整治推进会,按照整治方案部署工作任务。11月份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镇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整治过程中,各区镇在每月2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度。联系人:蔡瑞达,联系电话:82113901,电子邮箱:hmhbwk@sina.com。
3.资金补助。环保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进行财政补助。
4.后期督查。2018年1月,市环保局会同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获得锅炉整治补助资金单位进行后督查,重点检查锅炉拆除和改造情况,严查弄虚作假,杜绝燃煤锅炉死灰复燃。
三、责任分工
1.市环保局负责燃煤锅炉整治的牵头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负责全市企业的燃煤锅炉整治的监督工作,负责牵头各区镇燃煤锅炉整治情况考核,会同财政局、发改委负责燃煤锅炉整治资金补助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公共事业类的燃煤锅炉整治督查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燃煤锅炉拆除和改造的财政补助资金,制定财政补助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4.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新建锅炉准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得立项、环评审批、许可安装。
5.市市场监督局对于列入整治范围的锅炉,根据淘汰时限确定具体检验时间,有效期后不再安排检验,停用锅炉在改造前不得办理启用手续;对燃煤锅炉拆除进行业务指导;对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锅炉进行相关验收;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锅炉,不得通过年检;加强对清洁能源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管;加强对锅炉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联系特种设备检验所,配合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6.市住建局负责管输天然气接收门站和天然气中高压输气管网、集中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管网覆盖范围。
7.各区镇是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包干负责辖区内锅炉的整治工作,确保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8.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17年度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监督。
四、组织验收
(一)验收时间。
2017年11月30日前,各区镇组织对有燃煤锅炉整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验收。
(二)验收原则。
1.燃煤锅炉拆除。
(1)已完成原有燃煤锅炉拆除;
(2)拆除的锅炉已实施物理处理,不可再恢复使用,或已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回收;或原有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后,用户单位改为外购热水或采用集中供热。
2.燃煤锅炉改造。
(1)锅炉使用的能源改用天然气、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并稳定运行1个月以上;
(2)安全、排污、设备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锅炉产权所有者承诺不再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
3.燃煤锅炉停用但未拆除
(1)燃煤锅炉停用,蒸汽管道实施切割;
(2)锅炉产权所有者承诺不再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
(三)验收标准。
各区镇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整治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一锅炉一台账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环保局。验收资料必须有以下材料:
1.海门市燃煤锅炉整治验收表(附后),区镇意见栏由现场核查人员和区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区镇公章。
2.拆除或改造的燃煤锅炉提供拆除和改造前后有固定参照物的对比照片,且前后照片拍摄的距离和角度一致(已拆除未保留照片的由区镇出具拆除或改造证明)。
3.停用的燃煤锅炉提供蒸汽管道切割前后照片,并提供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出具的停用证明和所辖区镇现场验收证明。
4.拆除锅炉由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回收的,提供回收合同及发票,并由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提供注销证明。
5.清洁能源改造锅炉须提供工程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和工程资质复印件以及安全生产验收、特种设备检验等相关合格证明,并提供使用天然气、电、生物质燃料、轻质油等清洁能源供给发票。
五、资金补助
1.资金补助对象。原使用燃煤锅炉的,在2017年2月1日—10月31日,完成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的单位和个人,改用生物质燃料的不予补助。
2.补助资金来源。市财政安排燃煤锅炉整治专项资金。
3.补助标准。原使用燃煤小锅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或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按拆除或改造前蒸吨数分类给予一次性补助,0.5蒸吨以下(含0.5蒸吨)的给予1.5万元/台补助、0.5蒸吨以上3蒸吨以下(不含3蒸吨)的给予3万元/台,3蒸吨以上(含3蒸吨)的给予2万元/蒸吨。仅停用未实施改造或拆除的燃煤锅炉不予补助,拆除后擅自新建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不予补助。
4.资金申请。由各区镇将燃煤锅炉整治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锅炉整治项目拨付资金。
5.纪律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燃煤锅炉整治是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工作面广量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为此,市政府成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江永军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环保局局长张健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勇,发改委、环保、财政、市场监管、住建、农机、安监等部门和各区镇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袁飞为办公室主任,戴建忠、顾俊军为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我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2.强化专项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列入整治计划的燃煤锅炉的排污、特种设备使用等要严格条件、标准实施行政许可。环保局要加大对不能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整治的处罚力度,凡区镇上报需处罚的坚决予以处罚。
3.加大奖惩措施。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燃煤小锅炉拆除或改造单位进行补助。《2017年区镇目标管理综合先进考核办法》的“环保和化工企业整治工作考核”减分项指标,用作对各镇园区燃煤锅炉整治的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不扣分;完成80%及以上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扣1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80%以下的扣3分。对锅炉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市、镇两级财政安排燃煤锅炉整治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工作人员午餐和交通补贴。根据燃煤锅炉整治完成量,以每台300元标准给予工作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