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民政办、财政所(分局):
为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将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具体内容包括:送餐助餐、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应急服务、精神慰藉等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不叠加享受,且仅限用于居家和社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使用,不得兑付现金,不得以生活用品等替代品代替服务。
二、补贴对象
我市常住户籍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低保低收入家庭中73周岁以上老人;
2.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人员;
3.解放前老党员;
4.劳模;
5.73周岁以上无子女老人
6.83周岁以上重残人员;
7.73周岁以上的无固定收入重点优抚对象;
8.83周岁以上老人。
三、补贴标准
1—4类(A类)老人享受12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5—7类(B类)享受1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第8类(C类)老人享受2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补贴费用不累计,A、B类人员每月清零,C类人员每半年清零。
四、经费来源
市财政列入每年预算。
五、审批程序
申请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A、B类对象填写《海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村(居)委会调查、公示,区镇审批后报民政部门备案。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劳模证、优抚对象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并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海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报区镇审批。
3.区镇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4.C类对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各区镇负责审核。
5.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经核实后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六、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海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名单
3、居家和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老人汇总表
海门市民政局 海门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