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2月9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门市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海政办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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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
南通市海门区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分级标准
2.1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2.2 区级(IV级)应急状态
3 监测研判和报告
3.1 市场监测
3.2 信息报告
4 组织体系
4.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2 区级(IV级)响应措施
5.3 应急终止
6 保障措施
6.1 粮食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6.3 应急设施建设
6.4 通信保障
6.5 培训演练
7 后期处理
7.1 应急能力恢复
7.2 费用清算
7.3 总结评估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南通市海门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南通市粮食应急预案》和《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本区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况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出现国家、省、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上级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 科学预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快速反应,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区政府批准,可实施政府强制性干预措施,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办法;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区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海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
2 分级标准
2.1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下的市、县(市、区)长分级负责制要求,本预案规定:全区粮食应急状态为区级(IV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Ⅰ、Ⅱ、Ⅲ级)按国家、省、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2 区级(IV级)应急状态
视事态发展程度,区级(IV级)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市(县)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市区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区内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区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市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区级粮食应急三种状态,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场监测情况提出,由区政府确认并责成采取相关措施。
3 监测研判和报告
3.1 市场监测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做好区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信息报告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 组织体系
4.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1.1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并负责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区级响应建议。当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区政府成立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区长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门调查队、农业发展银行海门支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全区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区政府、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海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它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4.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区政府提出相关预警直至提出区级响应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粮食市场监管工作;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负责组织跨地区电力调度,保证粮食加工的优先需要;做好网络舆情应对。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发改委制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粮食应急预案演练。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以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环节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维护粮食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
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门调查队: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农业发展银行海门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4.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测和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形势,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 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本地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分析判断区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并立即向区政府提出粮食应急响应建议。区政府研判决定后,按程序成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由指挥部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进入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指挥部要认真执行上级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和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5.2 区级(IV级)响应措施
5.2.1启动区级(IV级)粮食应急响应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南通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2.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
(2)经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南通市政府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
(3)进入紧张状态时,启动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实施监测市场价格、粮食库存,分析供求形势,采取应对措施。启动应急加工、运输、配送、供应系统,适时投放地方储备粮,组织区内外粮食采购,保障市场供应。加强监督检查,稳定市场秩序。
(4)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应急措施,保障平稳供应。
(5)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区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3 应急终止
经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研判,认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报由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6 保障措施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南通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的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6.1.1 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县级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结构,落实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确保区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 所有粮食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的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职能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掌握、联系,并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6.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点、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店为重点,兼顾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建立本区范围内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
6.2.4 压实应急企业责任。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2.5 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调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销售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6.2.6 积极发展与南通市内粮食主产区粮食购销合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有效供给。
6.2.7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6.2.8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6.2.9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区政府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农发行海门支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价差。相关费用报区政府同意后确定。
(4)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6.3 应急设施建设
区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6.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6.5 培训演练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立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后期处理
7.1 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区发改委会商财政局和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时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2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委,在3个月时间内及时进行兑付和清算。
7.3总结评估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结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4奖励和责任追究
7.4.1 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