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6月3日市长办公会2020年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海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 海门市减灾委员会
2.2 海门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启动条件调整
5.5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8.2 考核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海门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冰冻、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
2.1海门市减灾委员会
海门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在市减灾委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海门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海门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自然资源(林业和海洋)、水利、农业农村、住建、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发改委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拨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组织各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各区镇、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4.1.2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区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海门市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本级人民政府、南通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3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区镇每日8时前汇总辖区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汇总全市灾情,按规定程序向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区镇应在灾情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并向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大、较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5 对于干旱灾害,各区镇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和海洋)、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台账。在灾情稳定后,各区镇和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2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动措施、成效;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充分考虑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情况,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响应级别。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或5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长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响应建议。市长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响应。启动市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1.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按照市政府要求召开由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镇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4.市人武部、驻海部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部队和民兵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里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市人武部和驻海部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市公安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启动市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工作,市发改委确保8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市住建局协调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协调人防设施的应急开放,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
10.市教体局指导恢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1.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2.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3.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4.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6.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做好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3.市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市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状况评估、安全鉴定工作,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和安全供水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3.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经济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3.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1.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3.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分管副市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响应。启动市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2.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分管副市长或市减灾委主任视情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4.市人武部、驻海部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部队和民兵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里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市人武部、驻海部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市公安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启动市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工作,市发改委确保8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市住建局协调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协调人防设施的应急开放,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
10.市教体局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1.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2.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3.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4.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6.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做好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3.市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市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状况评估、安全鉴定工作,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和安全供水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3.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经济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3.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1.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3.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启动市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3.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市应急管理局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里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市公安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5.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6.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启动市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市发改委确保8小时内调运到位。
7.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市住建局协调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协调人防设施的应急开放,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
9.市教体局尽快恢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1.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2.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3.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4.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5.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做好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3.市供电公司负责恢复受灾地区供电设施。
4.市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状况评估、安全鉴定工作,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和安全供水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市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气象、住建(地震)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3.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经济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3.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1.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2.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3.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5.4.1 对灾害发生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4.2 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配合上级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各区镇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市应急管理局。
6.2.2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一汇总核实后制定市级救助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市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可以向南通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申请资金补助,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的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区镇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上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配合南通市应急管理局的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要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2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村应当设置救灾物资储备点,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依托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整合应急相关物资数据,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
7.3.2 加强灾情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3.3 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查灾等设备。
7.4.2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等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7.6.3 公安机关、武警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队伍、驻海部队、人武部等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发改委、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和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9.2 市科技局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3 市气象局充分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4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5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7.9.6 市水利局及时提供全市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县、示范社区建设。
7.10.2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奖惩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海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镇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