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海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开展消防领域行政执法委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海门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单位
正余镇人民政府、海永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消防监督和执法工作(除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管的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应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
四、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海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区域委托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
(二)行政处罚权。按照《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五、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定期组织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4.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单位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单位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将对所属执法人员开展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3.有权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6.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六、委托期限
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止。
七、其他事项
如因受委托单位超越权限或者不当行为给委托单位带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公信力的损失),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各一份。
特此公告。
海门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