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买足球的软件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南通市海门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2.3 工作小组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标准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后期处置
4.4 信息和新闻报道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人员防护保障
5.5 通信和信息保障
5.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5.7 宣传保障
6 附则
6.1 责任与奖惩
6.2 制定与解释
6.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加强预防和应对影响买足球的软件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海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买足球的软件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买足球的软件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信息报送与发布的通知》《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海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1.3.2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灾减灾措施相结合、人防与技防相结合,提高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报信息应对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1.3.3 整体联动,属地为主
根据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报信息,按海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和区镇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区镇为主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4 公开透明,协调有序
主动、及时发布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报信息,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使海洋自然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买足球的软件管辖海域一般以上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灾情调查评估、防御和应对工作。
因台风引发的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适用《南通市海门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南通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区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执行副总指挥:由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成员由下列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2)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开展防御工作,协助受灾区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3)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和完善;接收发布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及灾情报送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新闻发布工作,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启动区救灾物资紧急调拨机制,组织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5)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协调全区渔业船舶、渔港、水产养殖业主做好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政府核查报送海洋渔业灾害情况。
(6)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负责管辖海域海上船舶通报台风等风、浪信息,督促和指导船舶安全避风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
(7)区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协同属地政府组织开展由风暴潮引起的洪涝灾害防御和排涝工作,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海堤等水利工程设施。
(8)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海门区管辖海域大风等相关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海洋自然灾害防御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公益宣传、知识普及;指导协调电视台、电台及时、准确、客观地播报预警信息,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10)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应急救灾物资供应、储备和管理,并组织调运。
(11)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12)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督促、指导沿海景区、星级饭店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游客安全,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
(13)区公安局:加强灾时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阻挠应急救援、造谣惑众、哄抢应急救援物资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维护抢险救灾现场秩序;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协助灾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14)三一六零九部队:负责驻海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1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受灾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16)区教育体育局:提示学校、幼儿园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根据预警信息发布学校、幼儿园停课通知,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发生时学生安全保障工作;将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组织学校开展有关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受灾损坏的道路抢修复工作;为抢险救灾提供运输保障。
(18)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19)区民政局:按职责要求承担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2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抢险应急工作,为房屋突发事件抢险应急提供支持,指导灾后修复和恢复房屋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工作。
(21)海门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受灾地供电。
(22)海门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受灾地通信设施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做好灾区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发布公益性预警、响应信息。
(23)沿海区镇:做好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自然灾害防御宣传,负责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现场动态变化跟踪,做好灾害应急救助、转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报送等工作。
其他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涉及到相关部门下属单位的职责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区指挥部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海洋自然灾害防御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指示和应急工作部署。
(2)及时提请市级主管部门研判海洋自然灾害等级与响应级别,按响应级别提请区指挥部启动、终止区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启动后,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评估可能造成的灾害损失及影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支撑。
(4)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宣传和演练。
(5)指导、协助沿海区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6)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
2.3 工作小组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应急专家组、救灾核灾组等工作小组,分工负责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协助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人民武装部、三一六零九部队、消防救援大队、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海门供电公司、海门电信公司、海门移动公司、海门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保障公用网通信畅通,根据需要协调、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力量。
后勤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海门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资金,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及时报道海洋自然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应急专家组由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预警、分析预测和处置防治等领域专家组成,并适当补充水利、气象等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应急专家组咨询可采取视频会商、电话会商等多种形式进行。应急专家组负责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为应急观测、分析预测和防御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科学评估,并开展相关技术研究。
救灾核灾组由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受灾区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有序开展海洋自然灾害核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制定救灾方案。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1)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海洋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等工作。
(2)区有关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海堤、避风港、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按各自职责和预案做好预防准备。
(3)沿海区镇做好海洋自然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3.2 监测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本区海洋经济发展和防灾减灾需求,做好海洋观测设施的选址、建设和运维,并按规定报备。沿海区镇协助做好海洋观测设施及监控设施的选址工作,为设施安装、维护等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关设施、设备保护工作。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强度、发展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分级标准见附录)
3.3.2 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收上级发布的海洋预警预报信息后及时报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通知。
3.3.3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加强对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和海洋监测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标准
当发布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海洋灾害已经形成,或根据上级应急响应信息,相应启动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灾种 应急响应级别 |
风暴潮 灾害 |
近岸 海浪灾害 |
近海 海浪灾害 |
海啸灾害 |
Ⅰ级应急响应 |
红色预警 |
红色预警 橙色预警 |
||
Ⅱ级应急响应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黄色预警 |
|
Ⅲ级应急响应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
Ⅳ级应急响应 |
蓝色预警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应急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根据上级应急响应通知,报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后,相应启动本区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总指挥签发。
4.2.2 组织管理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准时参加灾害预警应急会商。相关观测、预报和减灾业务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4.2.3 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由南通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区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发布命令,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并指导沿海区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2)沿海区镇在区指挥部指挥或指导下,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海洋自然灾害相关情况;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3)区指挥部其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
4.2.4 现场指挥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区有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2.5 现场处置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明确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救援队伍行动;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灾害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介入之前,受灾区镇和事发单位等应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事态扩大。
4.2.6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根据接收的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海洋自然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应急响应信息,应适时发布调整后的应急响应信息。
4.3 后期处置
4.3.1 善后处置
受海洋自然灾害影响的区镇区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4.3.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依职能对经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群众实施相关救助。红十字会、共青团、慈善会、社会公益性团体等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4.3.3 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扩大海洋自然灾害保险覆盖面和服务范围,鼓励相关群体和个人购买保险,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进行损失评估、赔付。
4.3.4 调查评估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程序》要求开展灾害现场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灾害过程概述、现场调查工作概况、预警报信息发布情况、灾害损失与影响情况、各地灾害应对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4.4 信息和新闻报道
4.4.1 信息报告
海洋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区有关部门、区镇和村(社区)需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灾害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海洋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相关区镇、部门必须在灾害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向区委、区政府及区指挥部报告灾害情况。
4.4.2 信息共享
区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水利局、海门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与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建立海洋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灾情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及时通报、实时共享。
4.4.3 信息发布
防御海洋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区指挥部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告、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4.4 新闻报道
发生海洋自然灾害时,区新闻主管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区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相关规定,做好有重大影响的海洋自然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宣传报道。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或区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沿海区镇、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通过经常性培训、演练提高救援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积极发挥红十字会、社会公益性团体、志愿者等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经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后,参与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5.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应当保障海洋自然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需要。
5.3 物资保障
根据本区海洋自然灾害的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一定数量应急物资,配备必要应急救援装备。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海洋自然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5.4 人员防护保障
区相关部门应督促指导沿海区镇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5.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建立无线和有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时更新通讯录,确保通讯畅通。
5.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沿海区镇、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灾时由各级指挥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
5.7 宣传保障
5.7.1 宣传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沿海区镇应当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洋自然灾害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7.2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海洋自然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相关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海洋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两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和总结。
6 附则
6.1 责任与奖惩
(1)区指挥部对在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6.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解释和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 术语
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自然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重大海洋自然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较大海洋自然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大损坏,或较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有代表性的验潮站:有代表性的验潮站是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规程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南通市沿海有洋口港、吕四、连兴港站,近岸有小洋口、火星沙平台。
近岸海域: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近海海域:领海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25°以西黄海海域。
附录2 预警级别标准
红色预警:
风暴潮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寒潮等影响,预计未来南通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例如吕四海洋站)将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其中警戒潮位值的选取参照“沿海四色警戒潮位核定”(下同)。
海浪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寒潮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近海预报海区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以上有效波高。
海啸红色警报:受海啸影响,预计在我市沿岸出现3.0米及以上海啸波幅。
橙色预警:
风暴潮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寒潮等影响,预计未来南通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
海浪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寒潮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米~6.0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近海预报海区出现9.0~14.0米(不含)有效波高。
海啸橙色警报:受海啸影响,预计在我市沿岸出现1.0米(含)~3.0米的海啸波幅。
黄色预警:
风暴潮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寒潮等影响,预计未来南通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
海浪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强冷空气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近海预报海区出现6.0米~9.0米(不含)有效波高。
海啸黄色警报:受海啸影响,预计在我市沿岸出现0.3米(含)~1米海啸波幅。
蓝色预警:
风暴潮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寒潮影响,预计未来南通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例如吕四海洋站)将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
海浪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强冷空气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
海啸消息:受海啸影响,预计在我市沿岸出现0.3米以下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
附录3 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