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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江苏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研发、质检实验室升级改造项目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5-05-19 14:15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江苏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研发、质检实验室升级改造

建设地点: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临江大道1号

建设单位:江苏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

编制机构: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南通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李珅亮(20230503532000000005)

受理日期:2025-5-9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补办项目,位于临江镇临江大道1号,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企业拟设置一栋研发中心,用于产品的研发生产,同步配套相应公辅设施和环保设备,本项目研发总设计产能为每年180公斤。项目产品及产能方案见报告表表2.1.3-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本项目生产废水接管至南通市海门信环水务有限公司处理,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二氯甲烷、吡啶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其他污染物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2.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符合《报告表》要求。本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1标准,甲苯、甲醛、氯化氢、氨、甲醇、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乙酸乙酯、丙酮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2标准。N,N-二甲基甲酰胺、吡啶、乙腈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硫酸雾、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 4041/2021)表1标准。污水处理站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3标准。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柜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标准。

厂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标准。

厂界甲醛、氯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7标准。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苯、甲醇、丙酮、吡啶、N,N-二甲基甲酰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标准。颗粒物、硫酸雾、NOx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3.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6.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6日(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数据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82101961

电子邮件:hmhbhpk@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